《海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》(2010年11月26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)第七条第二款:
省外企业进入本省从事建筑活动,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从业资质备案,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资质证书、个人执业证书及相关的信用状况进行核验。
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,取得资质后,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。省外企业进入本省从事建筑活动,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基本信息,经登记后纳入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,公平参与建筑活动。
入海南备案
1营业执照:正副本扫描件
2资质证书:正副本扫描件
3安全许可证正副本扫描件
4法人身份证正反面
5驻海南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
6办公场所